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09民初160号】,现将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京新高速G7项目。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予以批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2020年11月,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110的《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经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285575913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000000元自2018年9月12日起计付利息,其余应付款项280575913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计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驳回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416元,由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4574元,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584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各项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