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监理行业法律地位,明晰行业管理思路
监理是以建筑技术为基础的管理咨询行业,应推动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这一认识。如上所述,《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中并未对监理行业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这是监理行业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其下位法《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虽然明确,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有扩大化的倾向。
在《建筑法》中,应明确监理行业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属于第三方咨询服务的性质,与施工方的直接责任严格区分;在《安全生产法》中,应明确监理方基于重大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受社会或政府部门委托进行安全监督。相应的,在《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应改变监理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管理思路,基于“监理行为”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使监理行业能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且恰当的行使执业权力,充分保护自身的职业利益,合理承担职业责任与风险。
2、安全监督责任与质量监理责任相分离,引导监理风险与利益相一致
质量监理责任是受建设方委托而产生,理应维护建设方的利益,并因此获得收益,不存在独立和公平的行使监理权力可能性和必要性。安全监督则是基于重大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按照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要求产生的责任,必须独立、公正行使权力,不受建设方利益的约束和干扰。因此,监理的质量责任是“监理”,安全责任是“监督”,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应予以分离。
安全监理应重新定义,强制推行安全监理(监督)制度,建设方应单独委托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进行安全监督,其模式也应与质量监理不同。专业安全监督行业虽然实行企业化运作,但应具备相当高的安全管理水平,有能力在实现建设方“三控”目标与控制“安全风险”之间取得有机平衡,实现企业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在实现质量监理与安全监督职责分离的前提下,质量监理制度可以充分实现市场化,有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以不委托监理,而由自己进行管理。而强制推行的安全监督制度,则应提高行业门槛,对从业人员要重质量轻数量,实行专业资格考试的前端管理和专业水平考核的过程控制,避免低质低价竞争。
3、项目监理利益、责任主体相一致
监理行业的基本制度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有资质的监理公司是市场主体。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公司为了实现其经济利益,对市场低价竞争、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等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虽然企业可能遭受重创,甚至面临灭顶之灾。但企业所有者却可能只需要承担经济损失,只要有机会,还可以东山再起。但是作为项目总监,在日常工作中只是企业的雇员,受企业委托履行监理职责。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却要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失去职业资格甚至人身自由,其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严重不符。
应逐步推行从业人员以其个人名义执业的制度,提高监理行业从业人员(主要是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法律地位,使责任、收益与风险相对等。同时配套推行监理职业保险制度,增加个人执业的市场抗风险能力。两者相结合,引导高素质、高水平的建筑技术和管理人员进入行业,进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4、深化监理行业与工程设计融合,提高监理行业权威性
监理行业提供的是建筑工程咨询服务,在技术方面的权威性是其工作的基础。目前,建筑技术权威主要集中于设计人员,而在现行工程管理模式下,设计人员很难提供实时的、全面参与的技术服务工作。
因此,将在建设过程中“设计工作的售后服务”与“监理工作的咨询服务”相融合,是解决两方面问题的一条可能的路线。即监理工作向前延伸,代表建设方参与前端设计管理工作,在实施阶段帮助设计单位提供延伸服务,代表设计单位解决具体的问题,提高技术问题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提高监理工作的权威性。